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舞民初字第607号 |
原告:张书金,男。 被告:张岭(张岑),男。 原告张书金诉被告张岭(张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金、被告张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书金诉称:1999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时,桃园组村民张长富全家在新疆打工,长期不在家。本组村民要求把张长富承包的责任田分给村民,张长富回来时把土地退还给他。2011年麦收后张长富从新疆回来,要求收回他的责任田。村委会召开桃园组11户村民全体会议,一致同意退地。村委逐户丈量定界。为了便于耕种,张长富把张岭退的0.6亩地调换给张书金耕种。丈量后张岭不愿意退地。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效,后张书金到尚店镇社会法庭反映情况,社会法庭通知张岭多次,张岭不到庭。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岭返还土地0.6亩,赔付2011年以来的相应收入1200元。 被告张岭(张岑)辩称:我不同意退还原告土地:土地是公家给我分的应得的口粮地,我不欠原告土地。张长富向我要地时我也不同意给张长富土地。 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书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卓琳 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俊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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