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开民初字第3141号 |
原告谢春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玉果,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军与被告王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谢春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审 判 员 梁 珍 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屠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