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3号 |
原告新乡市兴盛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 法定代表人包兴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兴文,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刑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6号楼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凤,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璞,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储粮新乡直属库,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南一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8号中储粮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凯旋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兴盛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河南中储粮新乡直属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兴盛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六十五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三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新乡市兴盛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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