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832号 |
原告温锦宁,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春,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1单元12层63号。 法定代表人宁锋强。 被告河南三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2幢东2单元21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锦宁与被告河南顺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锦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珍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卓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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