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646号 |
原告吴培培,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良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留芳,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培与被告郑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宜勇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 |
上一篇:原告王万林与被告宋兴术、郑州天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