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2302号 |
原告王万林,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春磊,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兴术,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天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层17号1769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林与被告宋兴术、郑州天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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