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62号 |
原告滕蛟龙,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艳青,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五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宋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蛟龙诉被告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红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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