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988号 |
原告田春青,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慧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丽勤,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康城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路(宝龙广场)A3163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青与被告郑州康城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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