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831号 |
原告文贵兰,女,汉族。 被告张金玉,男,汉族。 原告文贵兰诉被告张金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8月29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文贵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与前夫离婚,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与被告结婚,原、被告无子女,所有财产原告放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也无共同债务。原、被告结婚后在一起生活一年时间,现已分居五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殴打,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文贵兰提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文贵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贵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冰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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