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0)安法破字第26-1-4号 |
申请人:安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本院审理的安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0)安法破字第26-1-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18日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提请本院终结安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红卫 审 判 员 李建军 审 判 员 王志广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超(代)
安法网118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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