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德富,男,1955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德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下午15点多,被告人徐德富带着其妻子和孙子到小史店镇卫生院看病,缴费时在柜台上看见一把钥匙和一个电动车遥控器,被告人徐德富见无人拿取就拿着电车遥控及钥匙到卫生院院内,找到一辆黑色雅迪二轮电动车并将其盗走。被盗电动车的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900元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德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德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下午15点多,被告人徐德富带着妻子冯爱玲和孙子徐某某到小史店镇卫生院看病,缴费时在柜台上看见一把钥匙和一个电动车遥控器,被告人徐德富见无人拿取就拿着电车遥控及钥匙到卫生院院内,找到一辆黑色雅迪二轮电动车并将其盗走。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整。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经方城县公安局小史店派出所退还给失主赵书礼、张小菊夫妻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徐德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书礼、张小菊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郝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电动车被盗现场平面图,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实施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德富认罪态度较好,鉴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德富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