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崔俊涛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俊涛,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俊涛,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俊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崔俊涛酒后驾驶一辆豫RD592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西关路口附近,被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崔俊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93mg/100m1。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俊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俊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崔俊涛的供述与辩解,查获经过,机动车查询,驾驶人查询,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俊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0.93mg/100m1,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1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俊涛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俊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俊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杰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