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3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跃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书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甄书彪,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建忠,男,汉族。 关于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甄书彪、付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甄书彪、付建忠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