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3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青,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