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同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 负责人:高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30日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洛执字第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