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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同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 负责人:高璞,该行行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同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
负责人:高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30日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洛执字第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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