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00021号 申请执行人:李峰,男。 申请执行人:张宝霞,女。 被执行人:李俊召,男。 李峰、张宝霞诉李俊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2012)洛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