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国三、郭素梅、郭某某与韩生意、司彦锋、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蒋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595号 原告郭国三,男,1970年12月16日生。 原告郭素梅,女,1971年10月30日生。 原告郭某某,女,2012年10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郭梦强,男,1992年2月9日生。 被告韩生意,男,34岁。 被告司彦锋,男,19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595号
原告郭国三,男,1970年12月16日生。
原告郭素梅,女,1971年10月30日生。
原告郭某某,女,2012年10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郭梦强,男,1992年2月9日生。
被告韩生意,男,34岁。
被告司彦锋,男,1984年7月22日生。
被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富贵,男,1970年10月7日生。
被告新乡市新飞宇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德举,男,41岁。
被告徐鹏举,男,成年。
原告郭国三、郭素梅、郭雨馨诉被告韩生意、司彦锋、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蒋富贵、新乡市新飞宇新物流有限公司、宋德举、徐鹏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国三、郭素梅、郭雨馨诉称,2014年7月23日23时许,受害人郭爽乘坐的由宋德举驾驶豫A0FW56号轿车在王郑公路24公里200米处与韩生意驾驶的豫AH1030豫G526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受害人郭爽死亡。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滑公交认字(2014)第07232300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德举与韩生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郭爽无责。受害人郭爽生有一女郭雨馨,现有一岁零十个月。
经查,豫AH1030牵引车的车主是被告司彦锋,韩生意是司彦锋的雇主,该车挂靠在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豫G5265号挂车车主是蒋富贵,该车挂靠在新乡市新飞宇新物流有限公司。
韩生意与宋德举的共同过错直接导致了受害人郭爽死亡的后果,应对受害人郭爽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车辆挂靠的公司及保险公司均应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2、丧葬费18979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118575.84元4、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5、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668515.44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宋德举、徐鹏举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原告郭国三、郭素梅、郭雨馨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国三、郭素梅、郭雨馨对被告韩生意、司彦锋、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蒋富贵、新乡市新飞宇新物流有限公司、宋德举、徐鹏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昭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郭某某与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