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荣基,又名代毛,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代某某,男。 被告人田定五,又名小五,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正钦、张怀珠,河南龙城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袁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颖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金岐及人民陪审员沈广权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袁某及辩护人张有成、代某某、刘正钦、张怀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代荣基到南阳诚信汽车租赁公司西峡分公司租赁豫R18667黑色斯柯达明锐轿车,所有人为李某。后代荣基购买一套伪造的所有人为李某的车辆R18667登记证书、完税证明、购车发票等手续,并伙同被告人袁某伪造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7月1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袁某将该车辆及假手续抵押给杨某某,让袁某假冒李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杨某某8万元,获款挥霍。 2、2013年7月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冯某某、摆某某到南阳诚信汽车租赁公司西峡分公司租赁豫R021A7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所有人为李某。后代荣基购买一套伪造的所有人为代荣基的车辆豫R021A7登记证书、完税证明、购车发票等手续。后代荣基于2013年7月11日将车辆及假手续抵押给杨某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杨某某3万元,获款挥霍。 3、2014年1月,因欠被告人代荣基债务,陈某将自己为共有人的一房权证抵押给被告人代荣基,房屋所有人为庞某某,共有人为陈某、陈某甲。后代荣基指使被告人田定五和一姬姓男子(另案处理)冒充陈某及其父亲陈某甲,并伪造二人假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田定五和姬姓男子以此房权证为抵押,让田定五、姬姓男子假冒陈某、陈某甲以借款为名骗取曹某某7万元,获款挥霍。 4、2014年3月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被告人田定五和张某甲到西峡县安雅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R809J3本田奥德赛轿车。代荣基购买伪造的所有人为陈某的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2014年3月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田定五以此车辆和假手续为抵押,让田定五假冒陈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曹某某8万元,获款挥霍。 5、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沙某某到南阳市长江路龙聚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RQL731奥迪A6轿车,车主为王某某。被告人代荣基为偿还个人债务,让被告人田定五找人将车抵押借钱。经人介绍,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认识王某甲,二人向王某甲谎称代荣基叫黄某某,是该奥迪车的所有人。2014年3月21日,经王某甲介绍并担保,以该奥迪车辆为抵押、被告人代荣基假冒黄某某以借款为名骗取赵某某19500元。后代荣基因急用车,将抵押的奥迪车开走,王某甲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赵某某。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某甲替代荣基偿还了借款。被告人代荣基与王某甲约定,由代荣基向王某甲偿还债务,并以该奥迪车抵押。后代荣基谎称奥迪车出车祸修车需10000元,王某甲借给代荣基4000元现金,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代荣基假冒黄某某名义向王某甲打30000元借条,后又以修车钱不够为由向王某甲借款6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袁某的供述,租车协议、收条等书证,证人曾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甲陈述,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袁某供述,协议书、收到条、户籍证明、报案、到案证明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为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代荣基的辩护人张有成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代荣基犯诈骗罪,不持异议。认为指控的第三笔被告人是拿真实的房权证抵押,且曹某某在借款之前就认识房权证的所有权证人陈某甲,陈某甲都没到场,曹某某就借钱是审查不严,这笔是民事纠纷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告人代荣基的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也积极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代荣基的辩护人代某某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第三笔,代和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是为了达成抵押,从而借款。我认为不构成诈骗,是无抵押借款,抵押是无效的,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应该按民事借贷处理。 袁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袁某在指控的第一笔诈骗犯罪中是被动、胁从参与的,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因为袁某原来欠代荣基的钱,借条没有拿回来,才帮代做这些。在酌情处理方面,是偶犯,并积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交纳了罚金。综合判断,认为袁某应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代荣基到南阳诚信汽车租赁公司西峡分公司租赁豫R18667黑色斯柯达明锐轿车,所有人为李某。后代荣基通过网络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伪造的所有人为李某的车辆R18667登记证书、完税证明、购车发票等手续。后代荣基伙同被告人袁某伪造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于2013年7月1日将车辆及假手续抵押给杨某某,让袁某假冒李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杨某某8万元,获款挥霍。 后被告人代荣基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杨某某60000元,被告人袁某退赔了10000元,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南阳高新区诚信旧机动车服务部投资人姓名:李某,李某身份证 (2)真实的车辆豫R18667车辆登记证 (3)伪造的李某身份证 (4)伪造的车辆豫R18667购车发票、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借条 证明:以李某名义于2013年7月1日以车辆豫R18667为抵押借杨某某8万元。 2、证人曾某证言 证明:代荣基等人到诚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豫R18667,车主为李某。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2013年7月1日,在西峡县东环路和北环路交叉口天地豪情那我把八万元钱借给代荣基的老表,他们把一辆黑色明锐轿车抵押到我那,当时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这些都给我了,说用三个月,后一直联系不上他,我就开始怀疑,查查一看他给我的车手续全部是假的。发现被骗后,我就来报案了。我不认识这个人,这个人是代荣基介绍的,他说是他老表,他给我打的借条上写的也是李某,可是找不到这个人。我当时问他们了,问他车是谁的,他说是他的,我也见他身份证复印件了,没有见原件,复印件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和他给我的假行车证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相符。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代荣基供述 2013年5月份前后,那段时间我和袁某一直在一块,因我在互联网上的阳光在线网站玩百家乐输有十多万,我和袁某跟都没有钱就想着把乔某某白羽路诚信租车行租来一辆黑色斯柯达明锐轿车抵押出去借点钱,我们商量着办套车辆的假手续,不然人家不相信,袁某就在网上搜,查到一个办假证的网站,我们就给对方联系,因这辆车车主叫李某,我们就编了个西峡县五里桥镇大桥沟村李营的李某及身份证号码发给对方,过了几天对方把一套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完税证明、购车发票邮寄过来,袁某给对方打了1200元钱。后来我和袁某一块通过别人介绍找到杨某某,我们给他说想借点钱把车抵押给他,并把车的假手续给了杨某某,袁某就以李某的名义给杨某某打了80000块钱借条,期限一个月,月息一毛,杨某某给我们72000元现金,我们把这辆斯柯达轿车及车手续给杨某某后我们就走了。这72000元当时我拿走12000元现金在网上百家乐上分了,我又把50000元还账了,剩余10000元袁某花了。 (2)被告人袁某供述 2010年代荣基在龙成集团当保安时我们认识的,一直都有联系。2012年10月份,因我花销大又不敢给家里人说就从代荣基跟借了10000块钱并给他打有借条,减去利息他就给我8500块钱,后不到两个月代荣基就催我还钱,我没办法就从朋友跟借钱于2013年1月份前后把钱还给代荣基,加上利息还给他12000块钱,我问他要欠条,他说找不到了。到2013年六七月份,代荣基找到我说有个人欠他钱抵押给他一辆黑色斯柯达轿车,现在他没钱并借别人的高利贷也在催着要,让我帮忙把这辆斯柯达轿车抵押出去给对方打个借条。后代荣基让我以李某的名义出现,并说我和代荣基是老表,去找杨某某时还有两个问代荣基催要帐的40岁左右的一男一女一块去,代荣基让我把他准备好的车手续给杨某某,把那辆斯柯达轿车抵押给他,后我以李某的名义给杨某某打了8万块钱借条,扣除利息杨某某给了65000元左右的现金,当时要账的一男一女就要走了5万左右,代荣基拿走了1万,我们离开后在车上那两个要账的人给我5000块钱说这是你们剩下的钱,我先回到宾馆,代荣基回去我就把那5000块钱给他了。我帮助代荣基抵押给别人就这一辆黑色斯柯达轿车。我们当时提供给杨某某的车手续是我听代荣基打电话后我们一块到天源歌城北边的小区,车绕了半圈代荣基去拿的车手续,我没注意他从哪里拿过来的。我没有在网上给代荣基帮忙联系制作过车的假手续。我当时使用假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是杨某某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没办法我就想着到打字复印店造个假的。是代荣基让我要以李某的名义给杨某某打借条的。 二、2013年7月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冯某某、摆某某到南阳诚信汽车租赁公司西峡分公司租赁豫R021A7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所有人为李某。后代荣基通过网络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伪造的所有人为代荣基的车辆豫R021A7登记证书、完税证明、购车发票等手续。后代荣基于2013年7月11日将车辆及假手续抵押给杨某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杨某某3万元,获款挥霍。 1.书证 (1)真实的车辆豫R021A7车辆登记证书、登记信息 (2)摆某某、冯某某承租车辆豫R021A7协议 (3)代荣基身份证 (4)伪造的车辆豫R021A7购车发票、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5)借条 证明:代荣基于2013年7月11日以车辆豫R021A7为抵押借杨某某3万元。 协议书、收到条 证明:退赔杨某某7万元。 2.证人曾某证言 证明:冯某某、摆某某到诚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豫R021A7。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今年7月11日夜里,代荣基和两三个年轻娃一块开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找我,把车抵押给我,他把车手续拿给我看,有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面都是写的代荣基名字,车牌号是豫R021A7他要四万,我给他三万,后来代荣基给我打了借条。我给代荣基的现金都是全额给的,没有扣利息。但是后来知道他们拿来的车辆手续和身份证都是假的。 4.被告人代荣基的供述 那辆现代伊兰特车是我让冯某和摆某某去诚信租车行再租辆车,租来后交给我,我给冯某1000块钱好处费,后来办了一套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完税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手续,是以我的名义办的,我以这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杨某某打了30000元欠条,期限一个月,利息一毛,杨某某给我27000元现金,后来我就走了。这27000元因袁某在网上联系办假证花有1200元,我就给袁某了3000元现金,其余的钱我就在网上玩百家乐都输完了。 三、2014年1月,因欠被告人代荣基债务,陈某将自己为共有人的一房权证抵押给被告人代荣基,房屋所有人为庞某某,共有人为陈某、陈某甲。后代荣基指使被告人田定五和一姬姓男子(另案处理)冒充陈某及其父亲陈某甲,并伪造二人假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田定五和姬姓男子以此房权证为抵押,让田定五、姬姓男子假冒陈某、陈某甲以借款为名骗取曹某某7万元,获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庞某某,丈夫:陈某甲,儿子:陈某) 陈某(田定五照片)、陈某甲身份证、售房协议、借条、收到条 证明:以陈某、陈某甲名义与曹某某签订售房协议,陈某、陈某甲于2014年1月23日借曹某某10万元。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2014年1月23日,“陈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借点钱使使,把自家的房权证先抵押给我,过了一会他和一个自称叫陈某甲的人到我家找我,陈某问陈某甲叫爹,他给看了一本老房权证,上面显示所有人庞某某,共有人陈某甲、陈某,“陈某”也带我到二校他们家看过,陈某用钥匙开的门进去说是他家。后来我找到陈某甲,他说和他儿子陈晨生气,陈晨将房权证拿走了放在朋友跟,陈晨原来就叫陈某后来改名了。“陈某甲”当时是担保人的身份。我看房权证是真的、有身份证,我给“陈某”取了7万块钱现金,使用三个月,月息一毛,“陈某”和“陈某甲”都给我打了10万块钱收到条,签订有售房协议,到期还不上钱房子就归我所有。后我见到二校的那个陈某甲一看不是到我那里的那个人。 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代荣基供述 陈某大名叫陈晨,住在二小里面,他爸叫陈某甲,当时我和田定五商量着以他的名义给曹某某打的条,就是想着让曹某某找不到我们不给他还钱。 今年1月份,因之前陈晨欠我有四五万块钱,他把他家里的房权证抵押给我了,当时我跟又没钱了就想着把陈晨家的房权证抵押出去骗点钱,于是我就让田定五给曹某某联系,当时田定五还不认识曹某某,让田定五以陈某的名义说事,他给曹某某联系用陈晨家的房权证抵押准备借10万块钱,我给田定五带到陈晨家看看,后田定五带曹某某去看的房子,之后我又找到一个叫姬国富或姬国昌的人冒充陈某他爹陈某甲,我跟他联系说让他帮忙事后给他2000块钱,后来田定五就和姓姬的那个人一块到曹某某家找他,田定五把陈晨家的房权证、土地使用证都交给了曹某某,他们都给曹某某打了10万元借条,后来田定五先后两次共拿回来7万块钱。这7万块钱,我和田定五七三分,我49000元,田定五21000元,我给姓姬的那个人2000块钱。这次弄的钱都在网上赌博输了。田定五他们提供给曹某某的假身份证复印件我听田定五说在东环路红绿灯附近一个复印店制作的,我没有去,当时我跟姓姬那个人联系田定五都知道,他把姓姬的那个人身份证拿去制作的假复印件。我认识曹某某,我怕曹某某认出我以后找我,曹某某不认识田定五,这样就不会和我扯上关系。 (2)被告人田定五供述 去年农历腊月二十六前后,我在广场见到代荣基,他给我一个手机号说你跟这个人联系一下,他叫曹某某,问他能不能放月息,我问代荣基用什么抵押,他说他跟有房权证,后代荣基还让我给对方说我叫陈某,借十万元,我们就和曹某某约在第二天中午见面,曹某某说要去看房子,代荣基事先给我指了陈某家房子的位置就在建设路二小里边一个一层的独家小院,我就领着曹某某过去看房子,那家门没有锁,我们进去一看就走了。后曹某某说要让陈某的父亲陈某甲也来签个字,我回去跟代荣基一说,他就联系了个40岁左右的男的冒充陈某甲,他联系好给我说他和那个人说好了事后给他2000块钱。第三天上午,我给曹某某看了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我以陈某的名义,“国富"以陈某甲的名义给曹某某都打了10万块钱借条并在曹某某制作的售房协议上签了字,并把我们制作的假陈某和陈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曹某某,后曹某某先后两次给我了7万块钱,我把7万块钱都拿回去给代荣基了,代荣基给“国富”2000块钱。我们给曹某某的假身份证复印件是我和代荣基一块在东环路口一复印店制作的,地址是二小陈某家的门牌号地址,身份证号码是我们自己编的,“国富”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代荣基去弄的我不清楚。那段时间我和代荣基吃喝都在一块都是他花的钱,他没有专门给我钱。我不认识二小那边的陈某甲和陈某。 四、2014年3月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被告人田定五和张某甲到西峡县安雅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R809J3本田奥德赛轿车。代荣基购买伪造的所有人为陈某的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2014年3月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田定五以此车辆和假手续为抵押,让田定五假冒陈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曹某某8万元,获款挥霍。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荣基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曹某某5万元,取得了曹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田定五、张某甲承租车辆豫R809J3协议 (2)伪造的车辆豫R809J3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3)车辆买卖协议 证明:以陈某名义与曹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陈某于2014年3月9日借曹某某10万元。 (4)赔偿谅解书 2.证人证言 证人杜某某证言 证明:张某甲、田定五到安雅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豫R809J3。 证人张某甲证言 证明:代荣基让张某甲、田定五到安雅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豫R809J3。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2014年3月9日上午,我在南关家中接到一个电话说他叫陈某,通过朋友介绍想找我使点钱,有一辆自己的车可以先抵押到我跟。过有一会,陈某一个人到我家里找到我,我两人出来到巷口看车,我把他提供给我的车手续上的车架号和他说的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本田奥德赛轿车进行对比后一致,车手续上的名字也叫陈某,之前他在我这里抵押房权证借钱时提供有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也没就看他的身份证,接着陈某说想借10万块,我说借钱行要打借条,并且到时间你还不上钱就要把车卖给我,他给我也签了车辆买卖协议并打有10万元收条,10万块钱使用两个月,月息一毛,我开着这辆本田奥德赛车拉着他到建设路建设银行给他取了8万块钱,后来我就把车开走了。陈某给我有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行驶证,都是陈某的名字。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代荣基供述 我和田定五在禹州伪造了一套我租的本田奥德赛的手续,后来对方把假手续从班车上捎回来是田定五去车站拿的。今年三月份我和田定五拿着奥德赛的假手续开车找的曹某某,田定五一个人去找的曹某某从他那里借了10万块钱,田定五以陈某的名义给曹某某打的条,田定五回来给我了56000元说是借来了70000元,其中4000块钱还给黄龙了,田定五他自己拿10000元。这56000元钱5万我还帐了,其余6000元我花了。我认识陈某,现在大名叫陈晨。当时我和田定五商量着以他的名义给曹某某打的条,就是想着让曹某某找不到我们不给他还钱。 (2)被告人田定五供述 2014年3月份前后,代荣基让我和张某甲一块到安雅租车行租辆好车,代荣基给张某甲的钱,租了辆本田奥德赛,后来张某甲签字租的车,我是担保人,租三天。后来代荣基一直开着这辆车,过有两天我和代荣基当时都在国道边浩宇网络宾馆住着,他对我说“你到新车站取个东西”,说是在一辆南阳至西峡的大巴车上,我就到新车站把一个小纸盒取回来,密封着,我就拿回去给代荣基了,他拆开我看是有一张购车发票、一个绿色本、一个小点黑色本,我也没注意看是啥就去玩电脑了,当天下午我们一块到土门外一个照相馆给这辆本田奥德赛车照了张照片,代荣基把照片贴在那个小黑本上。那天下午我和代荣基在宾馆,代荣基把那天的手续交给我说让我去南头找一个叫曹某某的人借点钱,接着代荣基就开车和我一块到南头,他把车停在曹某某路口的路边,我去巷里找到曹某某对他说我叫陈某,想找他借点钱,巷口的那辆奥德赛抵押给他,我一说曹某某就同意了,我说借10万元,想使两个月,曹某某说月息一毛,代荣基之前给我说让我以“陈某”的名义给曹某某打了一张10万元借条,后我就和曹某某一块开车到建设路的建设银行,减去2万的利息曹某某去给我取了8万现金,我说想使点钱就拿了6000块,其余的74000元给代荣基了。我拿的6000块钱平时开销花了。 五、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代荣基指使沙某某到南阳市长江路龙聚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RQL731奥迪A6轿车,车主为王某某。被告人代荣基为偿还个人债务,让被告人田定五找人将车抵押借钱。经人介绍,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认识王某甲,二人向王某甲谎称代荣基叫黄某某,是该奥迪车的所有人。2014年3月21日,经王某甲介绍并担保,以该奥迪车辆为抵押、被告人代荣基假冒黄某某以借款为名骗取赵某某19500元。后代荣基因急用车,将抵押的奥迪车开走,王某甲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赵某某。被告人代荣基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某甲替代荣基偿还了借款。被告人代荣基与王某甲约定,由代荣基向王某甲偿还债务,并以该奥迪车抵押。后代荣基谎称奥迪车出车祸修车需10000元,王某甲借给代荣基4000元现金,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代荣基假冒黄某某名义向王某甲打30000元借条,后又以修车钱不够为由向王某甲借款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沙世瀚承租车辆豫RQL731协议 (2)借款合同 证明:以黄某某名义于2014年3月21日以王某甲为担保人借赵某某2万元。 (3)借条 证明:以黄某某名义于2014年3月24日借王某甲3万元。 (4)借条 证明:以代荣基名义于2014年3月28日借王某甲4万元。 (5)伪造的车辆豫RQL731行驶证(陈某)、登记证书(陈某)、完税证明(纳税人王某某,牌照号码豫RQT731)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证言 证明:王某甲介绍黄某某借赵某某20000元,黄某某以奥迪车抵押,第三日王某甲将钱还清、将车开走、将借条拿走。 证人王某某证言 证明:一姓沙的年轻人租赁奥斯车豫RQL731,车主为王某某。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2014年3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我朋友曹峰带田定五和代荣基开着一辆奥迪A6轿车到我店里。代毛说他自己叫黄某某,想把他自己的奥迪车押给我借两万元钱,我说我没钱,不中给你找个地方借。后介绍代毛将奥迪A6(车牌号豫RQL731,黑色,2.0T)押给赵某某,赵某某借给代毛两万元,当时说借两天,费用500元。他们签了借款合同,代毛还是用“黄某某”这个假名。到3月22日,代毛到我店里,说他急着用车。我就领着他到和赢停车场,把我的车押给赵某某,代毛将奥迪车开走了。3月23日,借钱到期,赵某某联系不到代毛,他打电话找我要,我拿了两万元钱还给赵某某,将我自己的车赎回来了。3月24日早上,代毛到我店里,我让他还钱,代毛说奥迪车在南阳被撞了,需要修理,还需要一万元钱,等车修好了,押给我。我给代毛一万元现金,让他给我打三万元欠条,他用的还是“黄某某”这个假名。他走了以后,又打电话给我说修车钱不够,我又给他打了6000元钱过去。我等了两天,没见代毛将车开来,我急了,3月27日我到南阳找他。在南阳工贸附近我找到他,他说车别人开着,一会儿过来。他又说他没钱了,问我借了两千五百元,他说还想买手机,在工贸我又刷卡1500元给他买一部手机。买了手机后,有两个年轻人将豫RQL731奥迪A6车开来了,我就将车开回西峡了。当天夜里,代毛说用一下车回家,他就将奥迪车开走了。第二天就是昨天,代毛没有还车,我就有点怀疑被骗。曹猛和他朋友找到我,说代毛用的是假名,代毛的奥迪车是在南阳租车公司租赁的,他做假的行车证骗我。我才醒悟到我上当了。我就赶紧联系代毛要车,代毛说他在南阳,挖机坏了,急用3000元钱提配件,我说我身上没钱,我到南阳给他。我跟曹猛还有曹猛朋友我们三个人到南阳找代毛,我说给他送钱,将代毛骗出来。我在工贸见到代毛,他开着一辆奥迪A6(车牌号豫R0887P,黑色,2.4),不是前几天押给我的那辆奥迪车。代毛说将这辆车押给我,再借给他点钱。我说我老婆有钱,等着她打过来。我就哄着骗着将代毛领回西峡。到县城,我揭穿他的车是租来的,我逼着他说出真实姓名,并让他给我打了四万元的欠条,催着让他还钱。代毛说明天还钱。今天上午,代毛说他出去给我拿钱,我拉着他去和赢停车场,他下车后跑了,我找不到他了。曹猛朋友说现在的这辆奥迪车是他在南阳租赁的,是代荣基让他帮忙租的,一天七百元钱。我没办法,就开着这辆奥迪车来这里报案了。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代荣基供述 证明:代荣基伙同田定五以黄某某名义将租来的奥迪车抵押借赵某某19500元,由王某甲担保,后王某甲将债务转到自己名下,代荣基谎称奥迪车出车祸骗取王某甲4000元现金,向王某甲打3万元借条,后再次以修车费名义骗取王某甲6000元,被识破后,代荣基以自己名义向王某甲打4万元借条的事实。 (2)被告人田定五供述 证明:代荣基伙同田定五将租来的奥迪车抵押借借款195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袁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代荣基为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定五、袁某系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代荣基、袁某退赔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代荣基退赔了被害人曹某某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的现金,应当予以退赔;指控的第三笔,被告人代荣基指使田定五和一姬姓男子冒充房屋所有权人,并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曹某某的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曹某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核实义务,被告人代荣基的辩护人认为该笔应为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积极主动参与指控的第一笔诈骗犯罪,辩护人辩称袁某是胁从犯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荣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田定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代荣基、田定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连带退赔被害人王某甲295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颖博 审 判 员 李金岐 人民陪审员 沈广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