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一特字第450号 申请人:裴海超,男,汉族,59岁。 委托代理人:范爱玲,西峡县双龙法律事务所执业,一般代理。 申请人裴海超要求宣告裴金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裴金超,男,汉族,61岁,系申请人裴海超之哥。裴海超称其哥裴金超先天聋哑,未婚,无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已故。为了解决裴金超养老问题,现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裴金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裴海超向本庭提交如下 证据:1.裴金超身份证、户口本;2.当地村委证明;3.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2014)临鉴字第2/10080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2014)临鉴字第2/10080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裴金超先天聋哑至今,未治疗,可在指导下从事简单劳动和自理生活,法医检查其反应明显迟钝,听觉障碍,语言障碍,逻辑思维功能差,共济协调和运动平衡功能欠佳,肢体运动不受限,对常见简单事物可辨认,对复杂事物不能辨认,能部分控制自己行为,综合分析,裴金超患聋哑症,脑功能欠佳,逻辑思维功能欠佳,不能完全辨别事物,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行为能力明显受限。鉴定意见:裴金超患聋哑症,逻辑思维功能欠佳,不能完全辨别事物,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行为能力明显受限。 经审查: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2/10080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明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裴金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裴彦芳为裴金超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