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支某(曾用名支某甲),男,住商水县。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9月24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10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2013年10月24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平,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支某及其辩护人王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被告人支某利用管理商水县练集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简称“一折通”)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11月21日和2011年3月3日分12笔私自将“一折通”账户上的资金代收代发拨付到其个人账户人民币556949.78元,此款被被告人支某贪污自用,用于购买悦达起亚轿车1辆、偿还个人债务。 2013年9月5日,商水县委纪检会对练集镇政府进行财经纪律检查,被告人支某得知情况后害怕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败露,便携带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38000元潜逃至郑州、哈尔滨等地。 二、挪用公款罪 2011年1月份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支某利用管理商水县练集镇“一事一议、一折通、村财乡理”账户资金,并掌管银行支票和印鉴的职务便利,先将“一事一议”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450000元和“一折通”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409249.18元(其中2010年玉米保险款人民币152364.08元、2011年粮食补贴款人民币404585.7元、2012年小麦良种补贴款人民币507645.2元、2012年玉米棉花补贴款人民币437617.2元、2013年第二季度低保款人民币385836元、2013年独生子女和林场粮食补贴资金款人民币189426元、2013年能繁母猪和农药补贴款人民币331775元)中的1852299.4元转入“村财乡理”资金账户,然后从“村财乡理”账户上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取出。并将“村财乡理”帐上的资金人民币709789.9元(其中2013年各小学经费结余款人民币78722元、2013年第一、二季度村干部工资人民币270000元、2013年练集镇吴庄行政村高速公路绿化补偿款人民币83400元、2013年村级经费结余款人民币277668元)也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取出,将这三个账户中的人民币3012089.3元挪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并携带其中人民币38000元潜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支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刘凤姣、郑书舟、谭亚洲等人证言、书证:身份证明、单据复印件、情况说明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支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并发表了对被告人支某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支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被告人支某犯贪污罪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支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支某利用管理商水县练集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简称“一折通”)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11月21日和2011年3月3日分12笔私自将“一折通”账户上的资金代收代发拨付到其个人账户人民币556949.78元,此款被被告人支某贪污自用,用于购买悦达起亚轿车1辆、偿还个人债务。 2013年9月5日,商水县委纪检会对练集镇政府进行财经纪律检查,被告人支某得知情况后害怕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败露,便携带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38000元潜逃至郑州、哈尔滨等地。 二、挪用公款罪 2011年1月份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支某利用管理商水县练集镇“一事一议、一折通、村财乡理”账户资金,并掌管银行支票和印鉴的职务便利,先将“一事一议”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450000元和“一折通”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409249.18元(其中2010年玉米保险款人民币152364.08元、2011年粮食补贴款人民币404585.7元、2012年小麦良种补贴款人民币507645.2元、2012年玉米棉花补贴款人民币437617.2元、2013年第二季度低保款人民币385836元、2013年独生子女和林场粮食补贴资金款人民币189426元、2013年能繁母猪和农药补贴款人民币331775元)中的1852299.4元转入“村财乡理”资金账户,然后从“村财乡理”账户上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取出。并将“村财乡理”帐上的资金人民币709789.9元(其中2013年各小学经费结余款人民币78722元、2013年第一、二季度村干部工资人民币270000元、2013年练集镇吴庄行政村高速公路绿化补偿款人民币83400元、2013年村级经费结余款人民币277668元)也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取出,将这三个账户中的人民币3012089.3元挪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并携带其中人民币38000元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支某供述及辩解:我管理商水县练集镇政府2005年7月至今的“村财乡里”账目。2007年乡镇机构改革后,我开始管理“村财乡里”账户的资金和账目;经管练集镇政府2008年至今的农民补贴资金账户(简称“一折通”)的资金和账目;经管练集镇政府2013年3月份至今的“一事一议”资金和账目。负责这三块资金的拨付、账目管理等。在我担任练集镇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自己手中经管“村财乡里”、“一折通”、“一事一议”这三块专项资金账户的权利,贪污这三项资金用于赌博等挥霍了。详细情况是:我贪污“村财乡里”资金的请况是:“村财乡里”账户上的资金是各行政村的村级经费和各小学的公共经费,但是可以支取现金。经我回忆,我动用了资金大约24万多元,具体都是动用“村财乡里”账户上的哪几项资金我记不太清楚了,详细数据以“村财乡里”的账目为准。 我贪污“一折通”上惠农资金的情况是:经我回忆,我动用了练集镇政府2012年小麦良种补贴款50多万元、2012年玉米棉花补贴款40多万元、2013年第二季度农村低保款38万多元、2013年独生子女费补助款10万多元、2013年能繁母猪和农药补贴款33万多元,这几项合计170多万元。因为“一折通”账户上的资金不能直接取现,只能公对公转账,所以我先将这个账户上的资金转账到“村财乡里”资金账户上,再从“村财乡里”资金账户上进行支取。所支取的这170万元钱也用赌博开支了。 我贪污“一事一议”账户上资金的情况是:“一事一议”我是2013年3月份才接管的,由于赌博输钱了,看到练集镇政府“一事一议”资金账户上有钱,我就起了异心。因为“一事一议”账户上的资金不能直接取现,只能公对公转账,所以我先将这个账户上的45万元分两次转账到“村财乡里”资金账户上,再从“村财乡里”资金账户上进行支取。所支取的这45万元钱也用赌博开支了。 经过辨认“户名支某甲账号000000279791737358892007年11月12日至2011年3月6日的银行查询明细”从该账户银行明细上看,于2010年11月21日和2011年3月3日两天分十二次从练集镇“一折通”资金账户上往你账号为00000027979173735889个人账户上转款556949元,证实这是我个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银行账户,是我利用管理练集镇政府“一折通”惠农资金的权利,私自将单位公款转到我账户的556949元,用于我个人赌博开支了。 经过辨认“练集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0000001491413730012账户与支某和支某甲账户对账明细,”从账户明细上看,于2012年1月9日至2013年8月2日分十四笔从练集镇政府村财乡里资金账户上取现1997940元,然后存入支某或者支某甲个人账户上1550940元,证实这是我利用管理“一事一议”、“一折通”和“村财乡里”账户上资金的职权便利,将“一事一议”和“一折通”账户上的资金转入“村财乡里”资金账户上,再将这些钱支取。由于所取款金额较大,练集信用社没有那么多现金,我通常都是将支取出的公款,一部分存入我个人的银行账号上,一部分现金我随身带走,经我计算,我从“村财乡里”账户上动用的公款1997940元中,有1550940元是存入我个人的银行账号上,有447000元现金我支取走了,这些钱用于我个人赌博开支了。我动用练集镇政府“一事一议”、“一折通”和“村财乡里”这三块资金的目的及资金去向是:由于我赌博输了钱,欠下别人的赌债,我就想办法动用这三块资金偿还我的赌债。我贪污“一事一议”、“一折通”和“村财乡里”账户上的资金的事,就我自己知道,我没有告诉过其他人。 2013年9月5日商水县纪检会开始对练集镇政府进行财经纪律检查后,因为我动用练集镇政府的公款,害怕追究自己的责任。在2013年9月4日我就给我老婆发一个短信:“我挪用国家的钱了,赌博输了,我对不起你.....”,之后我就将手机关机,把手机卡扔了。当时我就给刘凤娇说单位出事了,我得赶紧跑。我没有给她说出什么事。我就和刘凤娇一起拿着我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在五一路与车站路的农村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取了20000元现金,尔后带着刘凤娇开着车沿着周漯路向西行驶,走到临颍时上的高速,当时开的是悦达起亚汽车,车号是豫P-GA388(是个假牌照),行驶到信阳附近,我就又拐回来了,9月6日凌晨从漯河下的高速,然后沿着周漯路回到周口,我把车停在大闸西边,我们躺车上休息了。9月6日下午,我和刘凤娇一起开车先到漯河,从漯河上高速到郑州,在郑州市文化路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58000元的价格卖掉。当天晚上,我和刘凤娇乘坐郑州至哈尔滨的火车,于9月7日晚上九点多到的哈尔滨,在哈尔滨私人小旅馆里住了一晚上,9月8日下午乘坐哈尔滨到郑州的汽车回到了郑州,在郑州市北环一家私人小旅馆里住了一晚上,9月10日我和刘凤娇就回到周口,回到周口后,我们一直住在刘凤娇在五一路韩营村的出租房里。(刘凤娇,女,23岁,郑州市荥阳市人,现在无业。我与刘凤娇于2011年6月份在足疗城认识的,与刘凤娇认识后,我便经常带着刘凤娇去来牌,刘凤娇只是在牌场里看,在牌场里她经常获得100元或者200元不等的交通费,以此作为她的生活开支。)刘凤娇只知道我在练集镇政府工作,不知道我财政所上班。刘凤娇问过我赌资的来源,我告诉她是借的亲戚里。 按照规定,我所经管的“村财乡里”、“一折通”、“一事一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印鉴和支票应该分开管理,2007年以后都是我同时管理印鉴和支票,也没有人具体安排。按照规定这三项资金应该是专款专用,不能相互转账。我从练集镇财政账户上贪污的现金,全部存在我自己办理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上了,用于赌博支出了。2013年9月5日出逃的目的是因为贪污公款了,害怕抓住了受到责任追究。我所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的情况:买车时本打算买个6-7万元的车,后来没有相中的。最后就买了一辆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买车的时候刘凤娇也在场,由于我带的钱不够,就让刘凤娇借给我20000元,我才买的车。车辆连车款和手续费共计110000元。我购买福瑞迪轿车的车款除去刘凤娇的20000元钱以外,余下的90000元钱是我挪用的练集镇政府的公款。 2、证人证言:(1)证人刘哑梦(刘凤娇朋友)证言证实12年11月份通过刘凤娇认识的支某。最近两个月,我见过支某五次。今年的9月12日,刘凤娇给我打电话说,她回来了,让我给她买些东西送到五一路韩营村出租房里,我给她买些方便面、矿泉水等食物送了过去,当时支某也在房间里;今年的9月份下旬,刘凤娇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的出租房里打牌(斗地主),当时支某也在那,我们三人在一起斗地主,来到凌晨两点多,我男朋友雷明从八一路英皇A8KTV下班后接住我,我们才来牌结束,我和男朋友一起回家;9月底,刘凤娇给我打电话还是让来牌,我就和上次一样,同支某、刘凤娇一起来牌,到凌晨时男朋友雷明下班后将我接走回家。10月份,也就是一个星期前,我在韩营出租房里见到了刘凤娇和支某;还有一次就是今天,刘凤娇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她一块逛街买鞋,我和男朋友雷明就一起去了韩营村刘凤娇的出租房内,在房间里见到了支某,然后我和刘凤娇、雷明一起从出租房里出来了,支某一人留在刘凤娇的出租房里,出来后我和刘凤娇一起去了万顺达商场,我男朋友雷明去英皇A8KTV上班去了。在韩营村出租房,刘凤娇放我提包里20000元现金,说是找露露(露露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太清楚),在万顺达门口,刘凤娇安排我,将我提包里的20000元钱交给了露露,然后我和刘凤娇就回到了五一路韩营村刘凤娇的出租房里。刘凤娇没有给我说出去一段的具体原因,我感觉她出去一段是因为支某的原因躲避,才和支某一块出去的。刘凤娇那辆车是2012年春节前后买的,当时刘凤娇说这辆车是她自己买的,车辆就入在刘凤娇名下了,我见支某和刘凤娇都经常开。(2)证人刘凤姣证言:我认识支某,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是前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支某的,后来慢慢的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平时我和支某见面的时间不多,支某偶尔会来我的住处住。9月初的时候,支某来到我在五一路韩营村的住处,告诉我他花单位的钱了,现在出事了,因为他经常开着我的车上班,怕牵连着我,要我把车卖了。我也没有多想,于是在9月6日那天,我和支某一起开车去郑州(因为支某说卖车需要本人在场),在陈寨北边的交易市场把我的起亚牌轿车以5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车商。后来车商让去拿钱,我说我不想走路了,就让支某去拿了钱。拿到钱之后,支某说咱们去火车站那里转转吧,我们就一起来到郑州火车站,到了火车站以后,支某跟我说他得走,我知道他是因为花单位钱的事要出去躲,我就问他我咋办。支某就问我跟他一起走不走。我当时想了一下,说跟他一起走。于是6日晚上,支某买好火车票,我们就一起去了哈尔滨。从周口去郑州的时候,我就随身拎了个女士手提包,支某带了一身衣服。到郑州卖了车以后,卖车的58000元现金支某放到他的包里了。其他就没有带别的东西了。到了哈尔滨就是晚上了,我们在哈尔滨火车站不远处找了一家小宾馆,支某让我去问问有没有房间,有的话开一间房。我就进去问了一下,开了一间房。当晚我们就住在那个宾馆里。第二天,我们起床时就是中午了。起床后支某说跑这么远也没用,在哪都一样,咱们还回周口吧。于是我们就来到汽车站,支某去买了汽车票,我们就坐车回郑州了。接着就回周口了。回到周口以后,支某就在我租住的房间里呆着,偶尔说自己有事出去一会,不过很快就回来了。就这样待了10多天,后来支某说没事做,想玩玩游戏(百家乐)。于是支某就给我一个叫露露的电话,让我给露露打电话说我本人想玩百家乐,叫露露给我一个帐号。然后就是陆续的给露露送去10000或者20000的现金,用于支某在电脑上玩百家乐。我刚知道他花单位的钱出事的时候就劝支某去自首。后来回到周口,他在我的住处住着,我多次劝他让他去自首。支某一直说等等、等等。在我名下的那辆福瑞迪轿车我和支某出资了,当时裸车98000元,手续办好大概是11万多,我出资了大概2万元,支某出资9万多元。(3)证人郑书舟证言:我2012年8月至今任练集镇财政所所长。当时支某负责练集镇政府的“村财乡理”和“一折通”账户的资金和账目的管理,后来在2012年年底刘秦岭调走后将“一事一议”资金账户交给支某负责。我到任练集镇财政所工作后,向支某要过“村财乡理”账户下的各小学和各行政村名下的资金余额。由于“一折通”账户都是封闭式管理,只能“一折通”形式对农户进行打卡,不能进行现金支取,所以我也没有向支某要该账户的资金管理余额,支某也没有主动向我汇报过该账户的资金余额。我到任商水县练集镇财政所工作时,没有查看支某所管理的“村财乡理”和一折通”的银行账目。按照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财政所所管理的银行支票应该印鉴与支票应该分开管理,但是由于练集镇财政所人员少,加上在我到任练集镇财政所所长之前,这三个账户的银行支票都是支某管理的,我也顺理成章的让支某继续管理银行印鉴与支票。另外,“一折通”和“一事一议”账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只有“村财乡理”账户能支取现金。案发之前我不知道支某挪用或者贪污“村财乡理”、“一折通”和“一事一议”这三个资金账户上的公款。直到商水县纪检会介入调查后,我们练集镇财政所对支某所管理的账目进行对账,经对账后发现支某所管理的“村财乡理”、“一折通”和“一事一议”这三个账户上的资金缺口258万余元。截止2013年9月4日支某出逃前“村财乡理”账户上资金应余额455043.7元、实际余额147544.36元、差额307499.34元,“一折通”应余额1967308.9元、实际余额146607.01元、差额1820701.89元,“一事一议”应余额589729元、实际余额141942.02元、差额450786.98元,三账户差额合计2581201.23元。案发后,我们练集镇财政所对支某所管理的“村财乡理”、“一折通”和“一事一议”账目进行对账,并依据商水县财政局拨付练集镇财政所的银行凭证及这三个账户的银行余额,经计算得出了资金差额2581201.23元。(4)证人谭亚洲证言:2009年我到任商水县练集镇财政所工作时,支某没有给我汇报过他所管理的“村财乡理”和一折通”资金账户情况,但是我给支某要过“村财乡理”和一折通”的账户余额,但是支某只给我提供了“村财乡理”的账户余额,没有向我提供“一折通”的账户余额。2009年我任商水县练集镇财政所所长时,支某给我提供的“村财乡理”的账户余额经我与练集镇农村信用社的手续进行核对以后是正确的。2009年我给支某多次要“一折通”的账户余额,他也没给我,我想着“一折通”的钱个人也支取不成,所以也没放在心上。按照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财政所所管理的银行支票与印鉴应该分开管理,另外,“一折通”和“一事一议”账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只有“村财乡理”账户能支取现金。“村财乡理”和“一折通”银行支票与印鉴都是交由支某一个人管理的。案发之前我不知道支某挪用或者贪污“村财乡理”和“一折通”资金账户上的公款。直到商水县纪检会介入调查后,练集镇财政所对支某所管理的账目进行对账,经对账后,我才得知支某挪用练集镇“村财乡理”和“一折通”账户上的资金。我刚到任练集镇财政所任所长不久,即2009年10月份,我通过练集镇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对账单据,发现支某对其所管理的“村财乡理”账户上的资金有流动,有两次不明理由的月底取款月初再还上。我当时就询问支某,让支某解释这一情况,支某给我解释说是给银行顶任务。我当时警告他这个行为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每次都是20万元左右,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我担任练集镇财政所所长期间,支某经常缺勤,还经常请假。听说他和陈中华、张江涛等人来纸牌(枪炮),但是数额不大。(5)证人毕山、张云珠证言:证实支某出事前,我不清楚他挪用公款的事,2013年9月5日商水县纪检会对练集镇进行财经纪律检查,当天支某没有来上班,手机也关机,9月7日我和郑书舟、张云珠到商水县纪检会对支某所管理的“村财乡理”、“一事一议”和“涉农资金账户简称‘一折通’”进行账目核算,我才得知支某挪用公款的事。2013年9月5日上午9时许,当时我在商水县县委招待所402房间申报本乡债务,郑书舟所长给我打电话称县里对练集镇进行财经纪律检查,让我去练集镇财政所,我就和张云珠一块回到练集镇财政所。在张军启书记办公室,见到了县纪律调查组的成员,当时财政所人员除支某外其他人员都在那,郑书舟让张云珠给支某联系,在10点多钟时,给支某联系不上了,县纪委的人员将支某所管理的账目及电脑带着了。9月7日,郑书舟通知我到纪检会,到纪检会后经查看支某的电脑,发现支某所管理的“一折通”、“村财乡理”和“一事一议”电脑中的数据丢失。当时我提议去周口恢复数据,我就和张云珠一块带着支某的电脑,在周口市八一路科技市场院内的一家电脑公司对支某办公电脑进行数据恢复,因为数据删除的彻底,电脑数据未恢复。后来我就和郑书舟、张云珠在纪检会那,对支某管理的“一折通”、“村财乡理”和“一事一议”账目进行核算,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我们核对出支某挪用“一事一议”资金453000元、“一折通”资金1820701.89元、“村财乡理”资金307499.34元,合计共挪用了2581201.23元。当时电脑中没有记账数据,支某所管理的纸质账目也不全。我和郑书舟、张云珠依据惠农管理中心拨款凭证、民政局提供的2009年至2012年民政优抚资料、信用社提供凭证及对账单等相关资料核对出来的。 3、书证: (1)户籍证明、支某工资发放证明; (2)财税所关于支某所管理帐目明细对账的情况说明(惠农资金户、一事一议户、村财乡理户差额共计2581201.23元) (3)关于支某同志所管理帐目明细对帐情况的补正说明(支某所管理的三个帐户资金缺口合计应为3569039.08元) (4)支某个人信用社卡号622991137301529238,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9月21日银行明细表; (5)支某甲个人信用社卡号00000027607063739889,2007年8月20日至2013年9月21日银行明细表; (6)刘凤姣同支某在郑州卖车时所打协议; (7)支某甲个人信用社卡号622991138000843474,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9月21日银行明细表; (8)练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帐号00000052272473731012,银行明细表; (9)练集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帐号00000121163763730012,银行明细表; (10)练集村财乡理服务中心帐号00000001491413730012,银行明细表; 单据复印件; 4、鉴定意见 2005年7月至2013年9月4日支某所管理的“一事一议”、“一折通”、“村财乡理”资金缺口:“一事一议”账面与银行帐户资金差额为450821.98元,“一折通”账面与银行账户资金差额为1138737.92元,“村财乡理”帐面与银行账户资金差额为1422529.40元。另外支某从练集镇“一折通”账户收取保险、补贴款556949.78元。支某所管理的三个帐户资金缺口合计应为3569039.08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支某在侦查及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郑书舟、谭亚洲、毕山、张云珠证言证明被告人支某贪污、挪用公款的事实;证人刘哑梦、刘凤娇证言证明被告人支某参与赌博、案发后外逃的事实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佐证,被告人支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594949.78元;挪用公款人民币2974089.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段晓燕 审判员 阮俊明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井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