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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与姜书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刘某某,男,40岁,住淮阳县。 被告姜某某,女,42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刘某某,男,40岁,住淮阳县。
被告姜某某,女,42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丽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云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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