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刘某某,男,40岁,住淮阳县。 被告姜某某,女,42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丽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