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68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东段6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向阳,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廖振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MODEL.PV1000H线切割机一台(机器编号NO.M5013)进行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MODEL.PV1000H线切割机一台(机器编号NO.M5013)。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机器允许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但不得有买卖、抵押、损坏机器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