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力家,男。 委托代理人吕传奇,系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 委托代理人王桂秀,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力家因与被上诉人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周力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