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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菊与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中民提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桂菊,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进仓,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薛向阳,男,1977年8月9出生,汉族。 申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中民提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桂菊,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进仓,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薛向阳,男,1977年8月9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李桂菊因与被申请人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新民中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桂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进仓、被申请人薛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桂菊所交再审案件诉讼费2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秋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