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牧民催字第18号 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罡,男。 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511****,金额为7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乡市永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西干道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0日]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文平 审判员 :赵彦春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