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82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现军,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2003年5月23日因盗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2000元,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现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杜现军窜至山东莘县古云社区,用自制工具撬开殷某甲的黄色爱玛电动车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 2、2014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杜现军窜至山东莘县古云社区,用自制的工具分别撬开陈某甲的爱玛电动车和刘某甲的小刀牌电动车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283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 3、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杜现军窜至范县王楼社区12号楼一单元楼道,用自制工具撬开王某甲的爱玛电动三轮车后盗走,被社区的保安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现军的照片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河南省平原监狱刑罚执行科的证明,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濮劳字(2013)第12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冯某甲、朱某甲的证言,失主王某甲、刘某甲、陈某甲、殷某乙陈述,被告人杜现军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杜现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杜现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