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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英与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1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保森,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宝林,男,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保柱,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1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保森,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宝林,男,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保柱,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英,女,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保录,男,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建、被上诉人李秀英的委托代理人翟玉胜、被上诉人马保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04元,退回上诉人马保森、马宝林、马保柱。
审判长  谷长东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