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李俊娥,女,194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薛现方,男,1982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鹏,男,198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俊娥申请执行薛现方、张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现方、张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