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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毛犯拐卖妇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郭小毛,又名郭毛,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郸刑初字第95号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郭小毛,又名郭毛,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郸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小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于201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小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余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于西旺在被告人郭小毛的介绍带领下,到刘转(另案处理)家收买一精神病妇女陶某,后被告人郭小毛运送该女到被告人于西旺家,被告人于西旺在家与该女发生了性关系。

罪犯郭小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患有食管癌,属患病罪犯,且年满67周岁,属老年罪犯;郸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调查评估意见为,郭小毛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小毛假释,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假释建议书、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小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小毛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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