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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常建材、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曹延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建材(又名常建才) 委托代理人孟显风。 被上诉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曹延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建材(又名常建才)
委托代理人孟显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正伟,总经理。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建材(又名常建才)、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铃实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建材于2014年1月21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铃实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52974.7元及今后的治疗费,永安财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直接赔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永安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伟,被上诉人常建材委托代理人孟显风、四铃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1月1日12时50分许,何晓光驾驶的豫D8417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湛南路北侧头西尾东停车卸货时,车辆失控溜车,撞伤在路边修自行车的常建材、党贵荣。2012年2月29日,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湛河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2)第111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晓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常建材、党贵荣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常建材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治疗,其入院诊断显示:1、左外踝开放性骨折;2、左内踝骨折;3、右髋关节后脱位;4、头皮挫裂伤;5、多发肋骨骨折(右);6、液气胸(右);7、胆结石;8、腔隙性脑梗死。2012年5月15日常建材伤情好转出院,常建材的出院医嘱为:1、定期来院复查,继续在家休养;2、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渐增加活动范围及距离;3、如有不适,随时入院就诊。后常建材及党贵荣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诉。在诉讼中,常建材向我院申请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常建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伤情进行鉴定。2012年9月14日,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临鉴字第2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常建材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何晓光为四铃实业公司(公司原名称为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四铃啤酒公司,下同)。豫D84176号轻型厢式货车系原四铃啤酒公司汽车队所有,该汽车队为原四铃啤酒公司下设机构,非独立法人。该车在永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三责险(限额100000元),但未投不计免赔。上述两种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7月31日至2012年7月30日。其中,三责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2013年1月23日,原审法院分别作出(2012)湛民初字第256、806号民事判决,判令永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常建材、党贵荣各项损失100223元(已先予执行30000元,应予扣除)、21777元,在三责险内分别赔偿常建材、党贵荣2158.34元、117.26元。判决生效后,常建材、党贵荣与被告永安财险公司达成和解,常建材、党贵荣在上述判决的基础上分别放弃2381.34元、2246.03元。
2013年10月3日,常建材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做DR检查,报告单显示:右侧多根肋骨陈旧性骨折、右侧膈肌局部膨出、右侧胸膜增厚、必要时进一步CT检查;胸5椎体压缩性骨折;胸椎退行性变;右踝部陈旧性损伤,未见明显新鲜骨折,右侧跟骨骨质增生改变。常建材当天在该医院做的螺旋CT检查报告单显示:右侧基底节区梗死灶。2013年10月4日,常建材在该医院的256层急速CT检查报告单显示:右侧挫裂伤治疗后改变;右侧肋骨多发骨折、骨痂生成。2014年1月9日,常建材在该医院进行X线复查,检查结果为:骨折线明显,左下肢活动受限。诊断意见为:全身多发骨折术后。处理意见为:继续对症治疗。2014年4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常建材全身多处骨折在该院治疗,出院后继续在该院口服药物治疗、药物品种见发票。常建材提供的发票显示自2013年2月2日至2014年1月13日,共支出医疗费15754.7元。常建材表示,其出院后一直由其妻子孟显风护理,孟显风无固定工作。
原审另查明,何晓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自2009年10月29日起有效。驾驶证副页显示,自2011年起,每两年于10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请于2015年10月29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庭审中,永安财险公司表示,经查询由于何晓光未及时进行体检,导致现在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驾驶人的驾驶证不是有效的证件,不符合商业险赔付条件,对超出交强险部分,不予赔偿。
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常建材全身多处骨折在该院治疗,出院后继续在该院口服药物治疗,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常建材此次起诉要求的损失与2012年1月1日12的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依法赔偿的各项损失。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湛河大队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晓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建材无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常建材的诉讼请求,对常建材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15754.7元;2、误工费,由于我院在(2012)湛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中已对常建材的残疾赔偿金进行了认定和处理,而残疾赔偿金是对常建材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对其今后生活作出的一种赔偿。常建材再次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考虑到常建材的伤情及年龄,其主张一人护理、护理90天比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因护理人员无固定工作,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为6257.84元(25379元/年÷365天×90天);4、交通费,酌定为400元;5、至于常建材主张的营养费,由于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不予支持。6、至于常建材主张的今后的治疗费用,由于没有实际发生,法院对此暂不予处理。综上,常建材各项损失共计22412.54元。因何晓光系四铃实业公司员工,其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四铃实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豫D8417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永安财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现交强险已经使用完毕,三责险已使用2275.6元,常建材此次产生的损失并未超出三责险限额(10万元×80%=8万元)。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永安财险公司直接向常建材进行赔偿。至于永安财险公司提出的何晓光驾驶证不是有效证件,不符合三责险赔付条件的抗辩理由,常建材提供的证据显示何晓光的证件在有效期内,因身体原因不能体检造成其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是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的内部管理规定,且事故发生时何晓光的驾驶证并没有失效,故对永安财险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常建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412.54元。二、驳回常建材对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常建材负担565元,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9元。
永安财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多承担的22412.54元。事实与理由: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的管理规定,何晓光未能体检造成其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何晓光驾驶证不是有效证件,不符合三责险赔付条件。
常建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且有法律依据保险合同规定是内部规定,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四铃实业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查明证据、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2012年1月1日12时50分许,何晓光驾驶的豫D8417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湛南路北侧头西尾东停车卸货时,车辆失控溜车,撞伤在路边修自行车的常建材、党贵荣。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湛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晓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常建材、党贵荣无责任。该认定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永安财险公司应在D84176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险公司应在D84176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限额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次诉讼,判决永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常建材各项损失100223元、赔偿党贵荣各项损失21777元,在三责险内赔偿常建材2158.34元、赔偿党贵荣117.26元交强险已用完。本案原审判决永安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常建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2412.54元并无不当。永安财险公司认为何晓光驾驶证不是有效证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常建材提供的证据显示何晓光的证件在有效期内,且事故发生时何晓光的驾驶证并没有失效,故永安财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盛华平
审判员  杨宏民
审判员  翟建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晓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