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想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2013年4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想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郭威、被告人陈想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被告人陈想军为牟取利益,在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的“临桥”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40克“冰毒”,赵某某将该毒品卖于文某某。后赵某某、文某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缴获了上述毒品的一部分。经鉴定,上述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文某某、于某某的证言、汇款信息记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想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想军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陈想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