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63号 申请复议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月。 委托代理人:董军,任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复议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振强。 委托代理人:董军,任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复议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3)驻法执字第1-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因案件执行争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现申请复议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销复议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材料设备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