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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辉诉王会岭、吴风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817号 原告张跃辉,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会岭,住扶沟县。 被告吴风琴,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刘百顺、王焕婷,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817号
原告张跃辉,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会岭,住扶沟县。
被告吴风琴,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刘百顺、王焕婷,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跃辉诉被告王会岭、吴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跃辉的委托代理人赵万军、被告吴风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百顺、王焕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会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跃辉诉称,2013年8月28日,王会岭与吴风琴因进货急用钱到张跃辉家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期限10天,王会岭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用张跃辉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2013.8.28,借款人:王会岭”,2013年11月份,王会岭与吴风琴又欠张跃辉现金8200元,吴风琴出具有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张跃辉现金8200元(捌仟贰佰元整),吴风琴,2013.11.30号”。后张跃辉找王会岭及吴风琴要求还款,二人以无钱推拖不还,近时,吴风琴又以与王会岭离婚了,所有债务由王会岭偿还为由拒不偿还。综上,王会岭及吴风琴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离婚时虽然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张跃辉依法仍有权向二人主张权利,故请求判令王会岭与吴风琴偿还张跃辉借款78200元及利息。
被告吴风琴辩称,借款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吴风琴并不知道借款之事,吴风琴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吴风琴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王会岭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王会岭向张跃辉借款70000元,王会岭出具有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用张跃辉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2013.8.28,借款人:王会岭”。2013年11月30日,吴风琴欠张跃辉轮胎款8200元,吴风琴出具有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张跃辉现金8200元(捌仟贰佰元整),吴风琴,2013.11.30号”。2014年1月22日,王会岭与吴风琴达成离婚协议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扶沟县鸿昌大道的大力士轮胎门市部经营权归吴风琴,双方婚后的所有债务全部由王会岭负责偿还,债务与吴风琴无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欠条、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王会岭与吴风琴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张跃辉借款7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虽然王会岭与吴风琴离婚时约定,婚后的所有债务全部由王会岭负责偿还,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张跃辉向其二人主张偿还借款的责任。虽然吴风琴提供有证人证言证明王会岭经常参与赌博,但不能证明张跃辉系明知王会岭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故对吴风琴认为因其不知借款之事,且张跃辉明知王会岭借款用以赌博,应不予保护,吴风琴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吴风琴所出具的8200元欠条,系欠张跃辉轮胎款,与借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该货款本案不予处理。因王会岭向张跃辉出具的借条上,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张跃辉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会岭、吴风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跃辉借款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跃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跃辉负担55元,被告王会岭、吴风琴负担2300元(被告负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李长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翠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