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02号 原告崔香菊,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程俊岭,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张俊,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昊,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君龙,该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香菊诉被告程俊岭、张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香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香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