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提字第22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侯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置地华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城东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确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21日,候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驻民申字第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侯峰、被申请人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14日,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诉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称,2009年4月20日,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其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确山县工业集聚区。双方签订引资合同,约定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投资320950元建造办公楼一幢两层(18间),投资738000元建造熟料大棚一座,均供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产权由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所有,待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将熟料大棚的投资款偿还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后,该产权归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现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未向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偿还熟料大棚的投资款,其产权仍归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所有。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公司财产被执行,其意图将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办公楼及熟料大棚拍卖抵偿债务。为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办公楼及熟料大棚归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所有。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1月15日,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案外人金建军(乙方)签订建设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在宏丰建筑有限公司建办公楼一栋。2009年4月20日,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双方在确山县工业集聚区合作建设年产110万吨水泥项目,约定“六、双方权利和义务3、甲方负责为乙方建办公楼一幢两层18间,大门(电动门)及门卫室2间;安装500千瓦变压器一台(及附属设施);修建厂区主干道一条,宽6米、厚25cm水泥路面。4、甲方负责为乙方建院墙及围栏;建简易熟料棚一座。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建设费用(价格经双方协商认可)先由甲方垫付,乙方需在三年内(从投产之日算起)一次性归还甲方,归还后,以上建筑物产权归乙方所有,如乙方过期不还,甲方有权变卖其土地及固定资产”。合同签订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和11月17日分别向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借30000元和438000元建造熟料大棚,上述两笔借款至今未予偿还。宏丰建筑有限公司和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均属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后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在宏丰建筑有限公司院内所建的办公楼转交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即2007年11月15日合同中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与金建军约定的办公楼与2009年4月20日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的办公楼属同一座楼。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的办公楼一幢两层18间系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出资所建,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因合法建造行为取得该幢楼的所有权。该办公楼虽经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同意交由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但并未转移所有权,故该楼的所有权人仍是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根据2009年4月20日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简易熟料棚由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垫资建造,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在三年内向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归还建造款方可取得所有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并未归还该款,因此其尚未取得熟料大棚的所有权,该熟料大棚的所有权人仍是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综上,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诉请确认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办公楼和熟料大棚的所有权归其所有,予以支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确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确认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办公楼一幢两层18间和简易熟料棚一座所有权归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享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案外人侯峰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层办公楼和3000平米简易熟料蓬一座已经在2009年8月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7月1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括本案诉争房产在内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其以44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诉争房产,现在又根据中院裁定于2013年9月30日办理争议房屋房产证。但是确山县人民法院在该房屋明确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又根据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对该房屋进行了确权,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客观上应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二)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称,侯峰是否是第三人与其确权无任何关系,其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上规定的很清楚,产权归其所有,侯峰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关于房产证问题,其已经另行提起诉讼,且法院也已受理。侯峰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8月6日,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对位于确山县盘龙镇确刘路路南的包括本案讼争房屋在内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1)驻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6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对确山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2)驻法执字第27号执行裁定,查封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确刘路南侧25854.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0)第10933021号)及该土地上面的标准厂房。2012年7月2日,河南博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在驻马店日报刊登了关于位于确山县确刘路南侧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东半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拍卖公告。2012年7月19日,侯峰以44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2012年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以案外人身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驻法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驳回确山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的异议。2013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驻法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裁定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确刘路南侧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院内东部分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确国用(2010)10933021号)及该土地上建筑物(详见驻中亚资评报字(201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侯峰所有。2013年9月30日,侯峰办理了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31043号、20131044号房权证。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侯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通知侯峰参加诉讼,侵害了侯峰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2)确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