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张翠云,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立。 委托代理人杨世国,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龚智勇,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云诉被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云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翠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翠云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