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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章,男,1978年8月6日出生。2006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章,男,1978年8月6日出生。2006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保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城关镇南湖公园对面一高院内,在第一个家属楼一楼楼道里将受害人赵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
2、2013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保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北关石油基地75号住宅楼,将受害人杨某某放在楼道里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610元。
3、2014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保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城关镇三高家属院第四排楼最西边的楼道里,将受害人樊某某的银白色雅标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保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4幅、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监狱刑罚执行科释放证明,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杨某乙、樊某某的陈述,河南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保章有犯罪前科,酌定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保章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宋 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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