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院长,内黄县政协委员。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海莲,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新堂、徐海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3年期间,经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研究决定,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院长的张某伙同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会计的秦某(另案处理)、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副院长郭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所截留的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违规收费等收入用于超额发放员工绩效工资,共计885739元。被告人张某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某、郭某系直接责任人员。 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超标发放绩效工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2012年-2013年井店镇卫生院超标发放绩效工资933435.57元,公诉机关当庭变更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为933435.57元,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数额无意见,同意继续开庭审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将赃款45293元退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郭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私分国有资产数额933435.57元有异议。 辩护人徐海莲意见: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发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无法查实,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有罪。 辩护人王新堂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的数额,是按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计算的,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2012年1月至6月份该院的绩效工资标准应按照内卫(2011)85号文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该院的绩效工资标准应按照内政办(2013)1号文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绩效工资总量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经计算井店镇卫生院2012年度超额发放绩效工资负152854元,2013年度超额发放绩效工资22532元,两年共计超发负130322元;2、今年7月份,全县工资进行了调整,井店镇卫生院的职工工资于2014年6月30日经内黄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内黄县卫生局人事股审批进行了调整,从2013年7月份补发,该款项应从超发工资中扣除;3、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网上在逃犯李某,构成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积极退赃,且我县其他卫生院存在超发绩效工资现象。提供的证据有:立功材料,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安政办(2012)120号文件、内政办(2013)1号文件、记账凭证等。请求对其从轻量刑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经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院长的张某伙同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会计的秦某、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副院长郭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所截留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565623.27元及违规收费456025元中的933435.57元用于超额发放员工绩效工资。被告人张某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某、郭某系直接责任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向内黄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人民币45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悔过书摘录。2011年,我院职工多次向我反映绩效工资低。为了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我分别找院务会成员谈话,告诉他们可以把职工的绩效工资提高一些,因为单位效益并不好,所以钱就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违规收入里面出。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们召开了院务会专门讨论职工发放绩效工资的问题,院委会成员有我、副书记郭某甲、副院长王某、李某甲、郭某、王某甲、主管会计秦某、各科室主任参加,讨论时由我提议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的议题,因为是多发绩效工资,所以参加会议的人员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制定了发放绩效工资方案,会后,我们就开始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了。我们院委会制定的绩效工资发放方案不符合上级的文件规定。违反了省、市、县卫生局、人社局和财政局的有关文件规定。 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包括业务收入中的违规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费等来源。业务收入包括正常业务收入和违规收入;这几年我们院里效益一般,基本属于入不敷出,单靠正常的院收入根本不能发绩效工资,所以我们违规超额发放的绩效工资主要是从违规收入和套取公共卫生服务费中支出的,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以账为准。 按照上级卫生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共卫生服务费只能用于辖区村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属于专款专用,是不能用来超额发放职工的绩效工资的。 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来井店镇卫生院检查过绩效工资的发放情况,都要求我们按照上级卫生机关制定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最近一次,大概是2013年6月份的时候,内黄县卫生局纪检书记兼新农合主任来井店镇卫生院检查时提出过井店镇卫生院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况,但是我们都是想方设法应付过了检查,仍然违规高额发放绩效工资。我愿意将违规高额发放的绩效工资退还。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我想解释一下,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经费可以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出,其他没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2、同案人郭某供述与辩解、悔过书摘录。我的工作职责是主抓11项公共卫生工作,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高血压患者管理;糖尿病患者管理;0至6岁儿童管理;孕产妇管理;卫生监督协管;重型精神病人管理。按照分工管理井店镇35个卫生室各项工作,具体包括考核、培训、工作安排、发放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劳务补助等。当好院长参谋,协助院长干好其他工作。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院长张某跟我商量,准备上调单位职工的绩效工资,钱需要从我主管的公共卫生经费中出一部分,由于他是院长,而且我也能多领些工资,所以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我们单位开院委会研究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开会的人包括:院长张某、我、副院长王某、王某甲、工会主席李某甲、党支部副书记郭某甲、会计秦某和办公室主任樊某。院长张某说,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增加员工的绩效工资,这部分资金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从新农合报销补偿费中提取一部分,从国家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中提取一部分,从收费疫苗利润、门诊业务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具体每一部分的比例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会议记录。公共卫生经费应该专款专用,我由于害怕得罪领导,另外,我也想着多发点工资,所以就同意了。 2012年,是按照我们定的标准发放职工绩效工资的,其中从公共服务经费中提取了一部分。 2013年1月份,内黄县卫生局下发通知,通知重申内黄县各乡镇卫生院发放职工工资的数额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过职工档案工资的130%,职工的工资包括档案工资和绩效工资,也就是说职工的绩效工资不得超过档案工资的30%。2013年2月份的一天,单位开院委会研究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会上张某提议说职工的绩效工资慢慢的往下降,每个月大概降5%,大家一致同意按张某的提议执行,职工的绩效工资每个月大概降5%。如果按照2013年元月份以前的标准,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达到180%至190%,所以即使每个月降5%,也是远高于规定的130%的标准。 2012年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经费是每人25元,井店镇4万人口,上级应拨付100万元。2012年6、7月份我们为了促进乡村医生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积极性,事先预付给乡村卫生室部分公共卫生经费10万多元,年底根据考核结果给各村卫生室又支付了10万多元的公共卫生经费,全年共计拨付20多万元。预防保健站的职工工资全年大约20多万元。各种资料印刷、试剂、办公用品和汽车燃油费等大约花费8万元。剩余资金作为绩效工资给卫生院工作人员发放了。 2013年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经费是每人30元,井店镇4万人口,上级应拨付120万元。全年下来,我们给乡村卫生室共计拨付40万多元公共服务补助。预防保健站的职工工资全年共发放了大约30万元。各种资料印刷、试剂、办公用品和汽车燃油费大约花费9万元。剩余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作为绩效工资给卫生院工作人员发放了。 公共卫生服务共分为11项,村卫生室编造一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开展不力,流于形式,宣传品印刷较少,编造一部分慢性病患者的随访表,我们根据考核结果扣发了部分乡村医生的服务补助。我们卫生院编造了部分儿童及孕产妇体检表,编造一部分6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三类人员体检表,将麻醉科韩某等人、CT室赵某、外科医生刘某某、五官科段某的工资由公共卫生经费列支,将其他科室使用的试剂等一次性用品的费用也从公共卫生经费中列支。通过以上方式截留的公共服务经费用于发放员工绩效工资了,具体截留了多少会计秦某知道。 2013年我们井店卫生院因超发70万左右的工资被内黄县卫生局扣了30分,并且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井店镇卫生院超额发放员工绩效工资没有征得内黄县卫生局的同意,是我们开院委会研究决定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3、同案人秦某供述摘录。井店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41人,人事代理29人,临时工10多人,总共80多个职工。 2012年内黄县人事局对绩效工资最高标准的规定是能源补贴除以7乘以3。内黄县卫生局规定我们的绩效工资上浮不能超过档案工资的30%。即2012年我们单位职工的绩效工资最高不能超过能源补贴除以7乘以3或档案工资的30%。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院长找到我说:职工对工资发放有意见,为了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想多发点绩效工资。当时我院的绩效工资已经达到了内黄县人事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就对张某说咱现在的绩效工资已经达到了内黄县人事局对咱们规定的最高标准,如果再多发的话就违反财务规定了,而且咱们单位的医疗收入少,基本上是亏损,没有钱发。张某对我说如果不够的话,用财政局拨付的公共卫生经费发放,而且都在一个银行账户中存着,我答应了。 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开院务会研究绩效工资发放事宜,职工代表也参加了。因为是多发钱,参加院务会的人都同意了,而且计算出了绩效工资发放的标准,通过统计各个科室职工的工作量,按工作量发放绩效工资。张某在会上说公共卫生经费除去实际使用的以外,截留一部分。我们都同意了。 刘某专门负责统计每个科室职工的工作量,每个月在单位公示。而且为了控制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的额度,我们制定了分值,比如职工门诊接收一个病人得1分,做一台手术得10分,然后每个月统计出职工的总分值,再开会研究每个月发放绩效工资的总金额,用拟发放绩效工资的总金额除以职工总分值计算出每个分值得多少钱,每个职工按自己的分值领取当月的绩效工资。这样职工的绩效工资比人事局规定的最高限额要高。 我们单位正常的营业额一直基本上亏损,2012年虽有结余,但是扣除超出国家规定收取的CT等六项检查费用和占用的公共卫生经费还属亏损,2013年我们单位实际亏损达130多万元,因为不可能从单位正常营业收入中超额发放绩效工资,根据院务会意见,就从公共卫生经费和超规定收取的CT等六项检查费中支付了绩效工资。 每月我们单位先计提档案工资,这些绩效工资的发放在单位账目上平时不显示,只到年终的时候,我才同意下账。我们单位只有一个银行账户,所有的钱都在这个银行账户上,虽然我们单位账面上没有钱,但是银行账户上有钱,因为绩效工资发的比较多,账面上应该是显示亏损, 公共卫生经费2012年拨付给我们80多万元,实际用于公共卫生的50多万元,30多万元院里营业医疗等占用了,我通过在账目上多做公共卫生支出,套出的钱2012年没有用完,10多万元用于2013年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了。 公共卫生经费2013年预计应该拨付给我们100多万元,按领导的安排我将50余万元的医疗业务支出以公共卫生支出的名义入了账,公共卫生实际支出50万元左右,账目上显示100多万元公共卫生经费已全部支出。2013年年底,上级部门只给我们拨付了70多万元的公共卫生经费,我们实际用了14万多元用于发放了绩效工资。 以CT为例,井店卫生院按规定CT收费是55元一人次,实际收费是220元一人次,一人次多收165元,这样我们单位就增加了收入,而病人则不知道。2012年我们以这种方式多收了20多万元,2013年多收了20多万元,这些钱全部用来超额发放职工的绩效工资了。 经核算,2012年井店卫生院违规多发了255613元,2013年多发了630126元,两年共计违反规定多发了885739元。 案发前我没有见过也没有按照全部绩效工资的1.5倍计算的文件,实际工作中也没有执行过这样的核算方式。对于鉴定意见,我计算的是88万多元,鉴定意见是93万多元。认为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人员的经费也应该从公共卫生经费中支出。 4、证人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丁、郭某甲、樊某证言。 王某丙、王某丁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副院长,郭某甲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支部副书记,李某甲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工会主席,樊某时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其证言均证实,2011年,院长张某跟其说准备开会讨论一下绩效工资发放的事情,理由是,院里职工都说绩效工资低,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多发点钱;钱不够就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单位的一些违规收入里面出。后开院委会形成决定,采取积分制的实施方案发放职工绩效工资。2013年卫生院因违规发放绩效工资被县卫生局扣了30分的事实。 5、证人刘某证言。我负责统计职工的工作量。根据院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按照员工的工作量确定积分,依据积分来计算员工的绩效工资,我是根据我们单位的电脑系统上收入报表、门诊医师工作量报表、出院病人报表来确定每个职工当月工作量。 每月月底我统计公共卫生材料的领取,我根据各科室写的领取单统一办理出库手续。会计秦某跟我说过,领取单上只要注明的是体检用的都统计到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账上。我们单位每年公共卫生服务体检的人并不多,而我在统计的时候,发现公共卫生所领取的一次性耗材,很多都用到了其他检查科室,而其他检查科室并没有把这些材料用于服务公共卫生。另外,我发现,有些药物公共卫生科根本就不需要,或者说用不用都可以,但是也就从公共卫生经费中列支,我想这样做,就是增加公共卫生经费的开支,节省我们院里的开支,给我们发放绩效工资了。 6、书证 ⑴、井店卫生院2012年、2013年绩效工资分配草案。绩效工资按积分制发放; ⑵、内人社(2010)78号文件,豫政办(2010)98号文件,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⑶、内政(2013)10号文件。文件规定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⑷、内纪发(2011)14文件,内编(2014)30号文件,内编(2012)59号文件。文件规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差额补贴; ⑸、内黄县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执行标准情况说明。由于县卫生局接内政办(2013)1号文件较晚,此前确实没有下发过按1.5倍绩效工资执行的通知; ⑹、豫财社(2011)30号文件,安财社(2011)16号文件,内卫(2013)40号文件。文件规定,基本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执行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费用支出。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⑺、内黄县卫生局关于井店镇卫生院年终考核绩效工资扣分情况说明。2013年度井店镇卫生院因超发工资被扣29.8分; ⑻、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会议记录。2011年10月31日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召开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 ⑼、2012、2013年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月报表,郭某关于井店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体检人员实际成本费用的情况说明。2012、2013健康体检人员实际成本费用分别为120834元、146784.50元; ⑽、内黄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变化工资变动花名册;内政办(2014)39号文件等。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⑾、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职工吴某等人的情况说明。均证明2012年、2013年井店镇卫生院职工的绩效工资是按照积分制发放的,发放工资之前都进行了公示,个人所发工资数额与公示数额一致的事实; ⑿、同案人秦某关于超发工资情况说明;张某、秦某、张某超额领取绩效工资情况统计表;同案人秦某统计2012年违规收入检查费情况及明细表、记账凭证、2012年工资发放情况等; ⒀、井店卫生院门诊收费票据统计表、明细分类账、六项检查统计表、统计数字与实际差额情况说明; ⒁、医疗价格相关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病历汇总表。井店卫生院有超标准收费现象; ⒂、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⒃、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记账凭证、出库单、科室领取单; ⒄、被告人张某系2014年4月13日被传唤到案情况说明; ⒅、被告人张某退赃申请、证明; ⒆、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任免文件; 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2012年-2013年收入16516137.38元,支出16917027.68元,结余负400890.30元;(二)2012年-2013年上级拨款5563283.80元,其中基本公共卫生经费1570518.8元;(三)2012年-2013年公共卫生支出2039975.53元,其中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支出1004895.53元;(四)2012年-2013年井店卫生院超标发放绩效工资933435.57元;(五)来源:2012、2013年CT违规收费456025元;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结余565623.27元;(六)2012年-2013年正常营业收入10973744.97元; (21)、同步录像光盘二张。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院长,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提高单位职工绩效工资的名义,经院委会集体研究,将国有资产933435.57元集体私分给职工,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徐海莲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发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无法查实,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有罪、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王新堂对公诉机关指控超额发放绩效工资数额933435.57元有异议,且根据辩护人的计算方法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绩效工资总量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经其计算,井店镇卫生院2012年度超额发放绩效工资负152854元,2013年度超额发放绩效工资22532元,两年共计超发负130322元。经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超标发放绩效工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2012年-2013年井店镇卫生院从CT违规收费456025元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结余565623.27元中提取933435.57元用于超标发放职工绩效工资。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工资调整后从2013年7月份补发,该款项应从超发工资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井店镇卫生院的工资调整审批时间是2014年6月30日,即2013年没有工资调整的政策,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网上在逃犯李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犯李某的证据不足。故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所退赃款人民币45293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周秀文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