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一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铁军,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 辩护人姬广丽,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铁军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4)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铁军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群良 审判员 谷俊武 审判员 贺 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赫宝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