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玉仁诉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344号 原告赵玉仁。 被告陈大军(又名陈红军)。 原告赵玉仁诉被告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仁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344号
原告赵玉仁。
被告陈大军(又名陈红军)。
原告赵玉仁诉被告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大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15日,被告以儿子当兵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承诺利息按一元一分,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而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2005年9月15日,被告陈大军书写的借条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陈大军于2005年9月15日借原告现金2000元。
二、录音一份,证明原告就2000元借款向被告追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陈大军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陈大军借原告赵玉仁现金2000元,虽然庭审中,原告赵玉仁提供的陈大军书写的借条为复印件。但结合原告提供的向陈大军追要借款的录音,本院应当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玉仁借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大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文学
审判员  朱开元
审判员  何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有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