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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与刘书珍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 负责人曾照华,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珍,女。 委托代理人周合静,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

负责人曾照华,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珍,女。

委托代理人周合静,女。

委托代理人韦苏滨,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因与被上诉人刘书珍为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组长曾照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被上诉人刘书珍其委托代理人周合静、韦苏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路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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