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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山与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忠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忠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庄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忠山因与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忠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