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雨德,住林州市城郊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王家岭煤矿清算组。 负责人:袁来成,留守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该矿务局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秦雨德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王家岭煤矿清算组(以下简称王家岭煤矿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雨德申请再审称:煤矿开除文件并未送达本人,该处理决定无效,秦雨德并没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请求依法再审。 王家岭煤矿清算组提交意见称:秦雨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秦雨德1993年回林州市老家随子女共同生活,2006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秦雨德自己陈述回林州后曾多次到矿上要求安排工作,2006年之后未再到矿上要求安排工作和办理退休手续。秦雨德于2012年8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认定秦雨德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秦雨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秦雨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雨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