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石河道。 法定代表人:催进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雪平,女。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雪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