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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哲、陶春芹与被告卢二勇、卢三勇、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59号 原告李哲,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陶春芹,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金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陶春芹丈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59号
原告李哲,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陶春芹,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金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陶春芹丈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二勇,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三勇,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国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和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哲、陶春芹与被告卢二勇、卢三勇、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哲、陶春芹诉称: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卢二勇、卢三勇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并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以二被告名义购买牌号为豫U21985-7189货车,挂靠在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3月,该车提回来后原告开始正常经营,到了6月份,二被告卢二勇、卢三勇以车未安装反光牌为由强行将车开去营运,并从中获取利益。为此原告多次向神州物流公司要车,卢二勇、卢三勇在2013年9月19日把车开回公司,公司一直将车扣押至今,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扣期间即2013年6月11日至9月30日之间的经济损失1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的损失系2013年6月11日至9月30日之间豫U21985-7189号牌货车车辆营运损失,但依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豫U21985-7189号牌货车在此期间的登记车主为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购车人为卢三勇,分期购车担保人为卢二勇。庭审中,卢二勇辩称该车实际系其与程金华合伙经营,但二原告却称该车系其二人所有,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二人在2013年6月11日至9月30日之间与豫U21985-7189号牌货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哲、陶春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代理审判员  司 维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