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16号2-404室。 法定代表人付瑞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1728768,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鲍东敏 审 判 员 田家恺 代理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