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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16号2-404室。 法定代表人付瑞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16号2-404室。
法定代表人付瑞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1728768,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易莱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鲍东敏
审 判 员  田家恺
代理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