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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发云与张春才、李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赵发云,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爱云,女,1958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张春才,男,1959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李红兰,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 原告赵发云与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赵发云,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爱云,女,1958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张春才,男,1959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李红兰,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
原告赵发云与被告张春才、李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8日,被告张春才向原告赵发云借款50000元,2012年11月25日,张春才向赵发云借款40000元,两笔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3%。张春才偿还利息至2014年8月份,之后不能偿还本息,被告张春才与被告李红兰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诉求被告张春才与被告李红兰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3%从2014年8月18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红兰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发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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