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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杜玉和因与被申请人临颍县王孟乡伍汲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汲杜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玉和,男,汉族,1947年12月3日出生。住临颍县王孟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颍县王孟乡。 负责人:柯绍利,该村委会主任。 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玉和,男,汉族,1947年12月3日出生。住临颍县王孟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颍县王孟乡。
负责人:柯绍利,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杜玉和因与被申请人临颍县王孟乡伍汲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汲杜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玉和及伍汲杜村委会的负责人柯绍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杜玉和系伍汲杜村村民。伍汲杜村委会2004年因当时形势需要,招商引资,由外商和村民入股,每股1000元,组建临颍县腾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纸业公司)。伍汲杜村委会负责协调土地,不投入不收益。2004年4月29日,腾飞纸业公司建厂时与杜玉和签订合同(该合同书加盖有伍汲杜村委会公章,有杜玉和、腾飞纸业公司法人代表及伍汲杜村委会代表签名、司法所见证),约定:“1、占用12队村民杜玉和6亩1分6厘,每亩600元(陆佰元正)包括不交粮,每年6月30号付款;2、占用12队村民杜玉和2亩3分地,通过生产队互换与4队王缺妮老纸厂2亩3分地,对换后永远不变;3、厂方如果6月30号不付款,从老纸厂给杜玉和6亩1分6厘地。”合同签订后,腾飞纸业公司法人代表杜金停在合同空白处填写了“纸厂不付款谁占纸厂谁付玉和款,若玉和种纸厂地由村内负责推平”,所填写内容未告知杜玉和。2005年3月12日,伍汲杜村委会给杜玉和出具证明:“经甲方村委会、乙方杜玉和协商同意,腾飞纸业公司使用乙方杜玉和土地8.50亩、王缺妮2.30亩,纸厂大门北路长25米、宽21.3米共0.8亩归乙方使用,下余5.4亩土地由老纸厂由东往西给乙方长25米、宽49米,计5.4亩使用,老纸厂复耕费用由村负责承担,麦前复耕后,乙方占用纸厂土地退还。”杜玉和为证明其损失,提供有2005年3月20日李丙申所打租用翻斗车费用400元收据、贾廷甫所打租用翻斗车费用400元收据、李建广所打租用翻斗车费用400元收据、孙俊杰、王永志、王军锋、徐国占所打租用翻斗车、挖掘机费用5800元收据。2009年5月10日文玉坤证言:“关于杜玉和的责任田调地问题,当时有乡政府程建华来处理,下欠杜玉和1亩5分地,从纸厂污水池地补给1.1亩,还欠杜玉和4分地。纸厂租杜玉和的责任田租用费没有付齐,原老纸厂经杜玉和手复耕,复耕费没有兑现。”经一审法院释明,杜玉和未追加腾飞纸业公司为被告。
一审认为,根据杜玉和提供的合同书及双方的陈述,查明本案合同权利义务人是杜玉和和腾飞纸业公司,伍汲杜村委会是负责协调相关土地问题,对因土地未协调完整要负责任。综上,杜玉和要求伍汲杜村委会支付其土地租赁费29700元不应支持。根据杜玉和提供的证据,虽然伍汲杜村委会不认可,但也足以证明伍汲杜村委会有为杜玉和复耕土地的义务,且伍汲杜村委会未依约复耕,因此,伍汲杜村委会应支付杜玉和复耕费7000元。杜玉和诉请判令补偿其减少土地收入5000元,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杜玉和要求伍汲杜村委会:一、补足所欠其土地0.4亩;二、补偿其土地1.4亩;三、退还其责任田6亩;四、补偿其6.16亩土地。因该诉请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杜玉和要求伍汲杜村委会赔偿污水池三间平房价值1万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因杜玉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伍汲杜村委会又不予认可,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伍汲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玉和复耕费7000元;二、驳回杜玉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杜玉和负担1200元,伍汲杜村委会负担50元。
杜玉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2004年4月29日,伍汲杜村委会办腾飞纸业公司时,租赁杜玉和的承包土地6.16亩,当时签订有合同书,每亩土地每年的租金为600元。2008年腾飞纸业公司倒闭后,未足额支付所欠杜玉和的土地租金,且未将租赁杜玉和的承包地全部退还杜玉和,所退还给杜玉和的承包地上到处是煤渣和水泥块,地下有很多管道,造成杜玉和土地收入减少及复耕费损失,所以杜玉和的各项诉请合情合理,应予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杜玉和的诉讼请求。
伍汲杜村委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腾飞纸业公司于2004年7月27日成立,因未年检,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2月6日吊销了腾飞纸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本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杜玉和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杜玉和称,其出租责任田是因为有合同有协议,约定了纸厂不付款、生产队不认可租地、复耕费等问题全部由被告承担责任,又有书记、村长签字盖章,又有乡政府、司法所签字盖章,与纸厂没有关系。故原审认定杜玉和应起诉纸厂不正确。本案应由乡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伍汲杜村委会辩称,因事情早了说不清楚。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及临颍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固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张书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云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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