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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鑫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洪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鑫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洪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丽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1元,减半收取4750.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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