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河南千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周凤伟。 被告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时代报告杂志社。 被告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市大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中联亿华(北京)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千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凤伟、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时代报告杂志社、河南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大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联亿华(北京)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千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千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千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千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